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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管理办法→

三亚发布 2022-04-26


12月8日,《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公布。该办法适用于海南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该办法,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精尖缺”人才以及聘用在本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全文如下:



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引进各类“高精尖缺”人才以及聘用在本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本办法所称引进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或调动方式进入我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一般在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以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根据装备制造、工程施工、农林生产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特设岗位。


第五条  设置的专业技术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在技术工种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技术工种岗位总量的5%,且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六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不应低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特设岗位设置的级别一般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职称确定,对于引进的外国人才或留学归国人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引进达到我省高层次人才(A、B、C、D、E类)认定标准的人才;


(二)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三)在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特设岗位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批表》(见附件),重点写明设置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


第九条  特设岗位核准设置后,事业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所聘岗位及等级确定。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聘用不超过两个聘期。在完成工作任务、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后,核销特设岗位。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应转聘至常设岗位,变更聘用合同,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晋升的,纳入常设岗位管理,占用单位常设岗位。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受到开除处分的,应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核销特设岗位。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不按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情形,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撤销特设岗位,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各级事业单位要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六条  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总量内设置特设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政策法规中有允许设置特设岗位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批表


相关链接

省人社厅解读

《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

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12月8日,省人社厅正式发布《海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蓬勃展开,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才竞相涌入的大背景下,我省缘何此时出台《办法》?其中都有哪些政策要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解读。


据介绍,国家和我省在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之初就规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为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打开“绿色通道”,但因缺乏具体操作办法,各事业单位对特设岗位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使得这项制度难以真正落地。因此,为更好地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需要,有必要建立常设岗位为主、特设岗位为辅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办法》主要有五大政策要点,首先,明确特设岗位的定位。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通过“一个突破,三项控制”来突出这个定位。“一个突破”体现特殊支持,允许突破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三项控制”体现特殊管理,一是条件控制。特设岗位任职条件必须不低于常设岗位,常设岗位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设置。二是比例控制。按不超过单位常设岗位5%设置数量上限,保证岗位设置的有序性,在合理范围之内突破常设岗位限制。三是聘期控制。特设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聘用不超过两个聘期。


其次,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特设岗位一般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主要设置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


再次,明确适用条件。为体现特设岗位的特殊性,《办法》明确了3个条件,满足一个条件即可以特设岗位。海南省人才认定标准,研究项目课题需要,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等,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设岗位需求。


第四,明确设置管理要求。特设岗位的核准设置实行分级负责,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由省里统一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后,事业单位应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的人事关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


最后,建立退出机制。特设岗位人员一般参照常设岗位的聘期,设置为3-5年,可设置两个聘期,聘用期满单位应及时核销特设岗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各级事业单位要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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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日报客户端

编辑:陈思宇

主编:陈   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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